问:1.如果买方部分违约或完全违约(合同继续执行或不再执行),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从所得税的角度,卖方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2.如果卖方就销售货物部分违约(未违约部分继续执行),就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可冲减货款?例如,如果原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卖方部分违约,仅就100万元的金额继续履约,另外根据约定需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那么卖方应确认的销售收入应是100万元(200-100)还是80万元(200-100-20)?应就100万元还是80万元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
1、不论买方还是卖方违约,合同不再执行时,支付的违约金都与流转税无关,支付方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取方计入营业外收入。
2、买方部分违约,合同继续执行。卖方从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一并计征增值税,同时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卖方部分违约,合同继续执行。买方从卖方收取违约金,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1)违约事项与商品质量无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应以100万元商品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20万元违约金双方各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2)违约事项与商品质量相关。20万元违约金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作为折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