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准备金如何计算?
1、2011年会计计提准备金800万元,2011年贷款余额30000万元,上年末税前扣除的准备金100万元,2011年税前核销60万元,请问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少?如果税前核销是否为600万元?
2、假设前面条件是核销了60万元。2012年计提10万元,贷款余额是36000万元,核销50万元,2012年需调增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011年核销60万元:
2011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3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00-60)=260(万元);
2011年调增多计提的准备金:800-260=540(万元)。
2、2011年核销600万元:
2011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3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00-100)=300(万元);
2011年调增多计提的准备金:800-300=500(万元)。
同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6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后,不足冲减部分500万元,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2年:
2012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36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60-50)=1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12年实际计提1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150万元,所以2012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