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用土地出资与A公司合资成立B公司(B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再将土地上的办公楼出售给B公司,我公司土地原值为1000万元,评估作价2000万出资,地上办公楼原值4000万元,评估作价5000万元出售给B公司。
将土地和办公楼拆分以出资和出售方式给B公司,在法律上否可行?如果可行,土地出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单独出售给B公司的办公楼是否也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1、《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和地上办公楼,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分开转让。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依照上述规定,贵公司转让地上办公楼,属于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取得收入也应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