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总分机构,并且缴纳企业年金。总公司在每次缴纳企业年金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总公司当地进行了申报缴纳。现在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对这部分提出异议,认为年金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员工所在地缴纳,而不应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申报。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向员工支付年金,即总机构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以总机构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