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进行了追溯调整,追补确认期限按5年计算。我公司认为可以追补至2006年度,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只能追补至2007年度,请问如何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予以企业所得税的追溯调整,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计算。
所称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是指自追补确认年度至发生年度小于等于五年。因此,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追溯不得超过2007年度的应扣未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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