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辖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9~2015年的营业税税率是3%还是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县及县以下的法人机构”是否仅指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税法未区分市辖区的农村信用社和县域的农村信用社,因此,省、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