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出口货物过程中会发生国内短途运费(即货物从我公司运输到港口所发生的运费),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能否按照运费总额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的销项金额是指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按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所以,企业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所收取的运费不包括在销项金额内,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发生的国内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