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出口销售一批已使用固定资产,因子公司没有出口权,需要先销售给我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口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此种情形属于北京分公司购入旧设备后再出口。
北京分公司购入旧设备,对方根据不同情形适用4%减半征收率或17%税率,对方公司向北京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北京分公司为生产企业,该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北京分公司出口该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果北京分公司为外贸企业。
1、对方公司销售旧设备适用17%税率,向北京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分公司出口该旧设备适用免退税办法;
2、对方公司销售旧设备适用17%税率,向北京分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的,北京分公司出口该设备适用免税办法;
3、对方公司销售旧设备适用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向北京分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北京分公司出口该设备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