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某IT项目包括购买硬件与安装软件,该软件只能安装在特定的固定资产上。其中硬件与软件的供应商是分开的,该软件的安装调试必需从第三方获得,对方向我司开具服务类发票,请问该安装调试费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答:《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在确定一项包含无形和有形要素的资产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无形资产时,需要通过判断来加以确定,通常以哪个要素更重要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就不能运行时,说明该软件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如果计算机软件不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的硬件与安装软件:
如果硬件离开该软件就不能运行,则软件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软件的安装调试费用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支出,该安装调试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如果软件不是硬件不可缺少的部分,应将硬件确认为固定资产,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软件的安装调试费属于使软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发生的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再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上述条款中的“税费”是否指进口关税?对于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做进项税抵扣?如果可以,该项税款是否还应该计入资产成本中?
再答:税费并不是特指进口关税、还包括未抵扣的增值税额、车辆购置税,对于不动产来说,还涉及契税等税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该税款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而是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