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时间:2008年4月6日
问:我公司总机构在北京,在上海、深圳设有两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如何分摊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需统一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其中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上海、深圳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按照上海、深圳分支机构的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数据以贵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8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第三条规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贵公司将统一计算的应纳税额50%向上海、深圳分支机构分摊时,应按上海、深圳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