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鼓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政府按生产耗用电量给予补贴,每度电补贴0.5元。如果本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的电费补助款时,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电费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上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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