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山东省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销售方),2009年1月销售货物给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购买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购买方货款已付。近日,因质量问题,2012年购买方提出退货,经协商销售方也同意退货。销售方凭何种证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11号)第三条关于普通发票的开具管理第三项规定,对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山东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销售方不得擅自开具红字发票。
证明单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其基本联次为三联:*9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发票保管的有关规定保管。
请根据以上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