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中,“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这句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为,可以包括在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出口但各项单证未收集齐全的出口业务,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在2012年6月1日后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另一种理解为,只能是在2012年6月1日后发生的各项单证未收集齐全的出口业务,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在2012年6月1日后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上面的两种理解,哪种理解正确?假如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在2012年5月出口,有部分单证未收齐且超过期限,需要转内销处理,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开具《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0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未在规定期限是指6月1日后超过规定期限的。因此,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
如外贸出口企业,在2012年5月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6月1日后)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