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外出经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外出经营超过180天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中提到,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政策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对外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由原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改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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