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收到的活期定期通知存款以及购买公司理财产品的到期利息收入应如何纳税?银行是否代扣代缴?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理财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4]177号)规定,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单位和个人将自有资金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股票、国债、基金等有价证券买卖或贷款及其他信托投资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企业通过银行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对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的相关税法并未规定,银行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