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某外国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该外国企业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我公司支付给该外国企业的咨询费由两块组成,一是提供方案的费用,该费用由外国企业提供其在国外开具的发票;二是该外国企业根据我公司要求访问和会议费用,此块费用的入账依据是该外国企业派来的专家在国内发生的住宿票及车船票、机票等。请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5号)第四条规定,承包商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按规定向发包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境外开具的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换领发票,并将其境外发票附在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后面一起作为结算凭证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应凭据承包商提交的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支付承包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号文件,国税发[2004]5号文件已全文失效。我公司凭取得的国外发票及付款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境外企业的专家访问我公司期间发生的差旅费,能否凭住宿票及机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应该由该外国企业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税收和其他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中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以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贵公司支付给咨询服务的外国企业的咨询费,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得了国外发票及付款凭证时准予税前扣除。但如果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贵公司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确认后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外国企业根据贵公司要求访问和出席会议的相关费用,如果与贵公司生产经营有关,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外国企业根据贵公司要求进行访问费用(包括住宿票及车船票、机票)由贵公司负担的支出,属于贵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并提供出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二是外国企业根据贵公司要求参加会议费用由贵公司负担的支出,属于贵公司正常的会议费,因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会议费凭借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合理的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