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进口旧设备(HScode842489)有何限制?如果此设备作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答:《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六条规定,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二条规定,《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七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进口旧设备应根据该设备的海关编码确定其是属于禁止类进口、还是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
贵公司提供的海关编码不全,请按如下网址查询是否属于自由进口设备。
http://xmjfw.xmsme.gov.cn/View.Asp?ID=14433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国发[1997]37号)*9条*9款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该自用准予进口的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