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外部劳务用工的费用扣除问题,以前是需要取得劳务用工发票,作为劳务费用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因此我公司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是否意味着,这些劳务用工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劳务用工发票,可以直接按照工资发放的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支付给外部劳务工的费用可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时,对于应取得发票的,企业也应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由于劳务工提供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贵公司应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该劳务用工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应遵循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与上述所得税政策不冲突。该劳务用工为贵公司提供劳务,属于提供独立劳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为贵公司提供劳务,属于利用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属于提供“服务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