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某企业2009年暂估入账一幢房屋1000万元,截止2011年末还没决算,发票也不齐全。但企业由于已从2009年开始实际使用,所以一直在提折旧。2011年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购入固定资产的1000万元发票齐全,由于上级单位没有批复(没给固定资产指标),还在暂估固定资产中,2011年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2009年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暂估入账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011年仍未取得全额发票。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因此,对2009~2011年计提的折旧,分别在所属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纳税人发生资产购置行为时,除了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发票是税法默认的合法凭证,问题所述上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指标批复,属于辅证书据,如果有建造合同,也有合规发票,没有上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指标批复,不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