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协议是否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所列举的五项产权(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
因此,探矿权、采矿权的转移,并不转移所有权,也不属于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因此,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不需要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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