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问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时,一并购买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是否也包括在内?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机、打印机等属于通用设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以抵扣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