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以上配套设施发生的维修费用可否抵扣?
答: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发生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维修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