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深圳一家建筑企业,目前在天津承接一项工程,承接项目之初未设立分支机构,现阶段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我公司拟在今年设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项目,请问:
1.设立分支机构之后,员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在总部(深圳)还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2.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在正式取得《所得税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分派表》之前,即使成立了分支机构,也要按照0.2%预缴所得税?
答:1、跨地区经营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分支机构,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2、跨地区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新设分支机构前,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分支机构后,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