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将赠品和样品免费提供给客户,增值税视同销售金额100万元。但是,A公司未提销项税额17万元,而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做了17万元的进项税额转出,这种申报是否有风险?
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若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未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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