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拟利用自由场馆设施召开大型展览会议,在会议洽谈前,需邀请展会主办方及相关人员到企业进行考察,因此,企业需报销以上人员的机票费、以及住宿费餐费等。由于报销的费用凭据仅为对方人员(非雇佣人员)的机票、车票和住宿发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可否不作为招待费进行比例扣除?若进行全额扣除,是否需要哪些材料作为附件证明?若展会招展失败,以上费用是否也可列支?
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无论招展是否成功,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