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信用社将80年代初建的房屋与乡政府同年代建的房屋进行交换。信用社房屋作价10万元,乡政府房屋作价60万元,补价50万元,发票如何开具?双方的营业税如何缴纳?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乡政府置换房屋取得的对价为10万元房屋与50万元现金,应确认60万元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税收入,并向贵公司开具60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贵公司置换的房屋市价为10万元,应确认10万元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税收入,并向乡政府开具10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