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标代理服务,收取客户费用后,代客户缴纳官方费用。
比如,商标代理注册总计收取1500元,代客户缴纳商标局费用为1000元,我公司现在按1500元缴纳营业税。但是,实际我公司获得的利润仅为500元,是否可以按照实际收入500元(1500-1000)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服务,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商标授权机构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500元(1500-1000),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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