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煤矿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到决定清算有两年的时间,在这个期间产生的财务费用利息、职工补偿款、移民拆迁等较大金额的费用能否在清算所得中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煤矿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或债务清偿(利息、职工补偿款、移民拆迁)费用,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