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无机构场所)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应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