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2010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有应纳税所得,已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11年度汇算后为亏损,今年税务部门检查2010年纳税情况时发现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能否用2011年的亏损补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2012年税务检查发现2010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如果2010年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可用税务检查发现的2010年应补交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弥补。2010年之后发生亏损,不能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