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项三维地震勘探工程,工程结算单日期为8月,而建筑业发票工具时间为5月,请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此张发票是否有问题?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浙地税函[2007]24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每次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时,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每次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时,应当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