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其发票清单未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自制表格打印),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得汇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附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若取得非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则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未按规定取得清单,不符合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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