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同一个房地产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若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普通住宅无增值,非普通住宅增值较多,是否可以不享受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如何计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