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方便印花税征收,税务机关要求某些企业按销售收入的70%、60%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环节的印花税。这样的要求对于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是否适用?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印花税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根据如下文件规定的情形,与是不是财务制度健全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2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