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请问:
1、如果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没有进行资本化,而是直接在研究当期进行费用化。所以账面没有无形资产价值,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时是否扣除“技术转让成本”?
2、“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分摊的费用是否需要包括所有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可否按技术转让收入与总收入占比分摊期间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因此,如果企业研发费用直接在研究当期进行费用化,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时,研发费用不能按“技术转让成本”扣减。
二是,会计政策中规定的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营业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因此,上述政策中“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是指合理分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是,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中没有规定“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可以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中“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包括了以销售收入确定分摊比例的方式。因此,按技术转让收入与总收入占比分摊期间费用属于政策规定的方法之一。
(山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