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4月收到一张发票,在5月已认证。但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未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列,造成税款无法抵扣,数额巨大,有无补救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财务人员失误未在纳税申报表上填报的,不属于可以申报抵扣的客观原因,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江西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