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造船企业,制造普通的散货船,每年向韩国企业(主营业务就是船舶设计)支付船舶设计费。我公司支付的设计费计入制造费用,船舶设计费是否要代扣预提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函发[1994]687号)第三条规定,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韩国企业,向境内提供的特许权使用费中的设计,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