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香港企业A将其拥有中国境内企业B的股份转让给香港企业C,企业A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缴纳所得税?企业B或C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A企业未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B或C亦未代扣代缴,应如何处理?
答: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按照下面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2、被转让股权境内企业B应依法协助征缴税款并变更税务登记,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9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