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创新节能”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节能工程安装、改造,节能工程咨询服务。
近日,我公司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合同”,内容为:我公司对物业管理公司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安装工程(50万元),并提供节能灯管产品(50万元),合计支出100万元(该部分支出无需物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四年内经我公司节能改造后,如果每月电费比原先降低10万元,每月节约的电费由我公司和物业公司按比例分成(如5:5)。我公司每月开具5万元节能安装工程的发票给物业公司作为改造支出工程款,4年内我公司承担物业公司节能灯的自然损坏免费维修更换,4年后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所有权归物业公司,合同终止。请问:
1、我公司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增加:销售节能灯管的经营范围?
2、我公司应开具何种发票给物业公司(建筑安装发票或灯管销售发票),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9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节能工程安装、改造和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换取节能效益分享,此行为属于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和销售货物。贵公司若符合上述节能服务条件的,暂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无论征免税,节能工程安装、改造应开具建筑业发票,节能灯管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会计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改造物业公司工程:
借:在建工程
50
贷:银行存款
50
(2)提供节能灯管:
借:在建工程
50
贷:银行存款等
50
(3)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0
贷:在建工程
100
(4)按期按节电收取费用: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5)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6)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7)修理节能系统: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8)合同到期,资产无偿移交给物业公司: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