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发生了一些费用包括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测绘费等。请问这些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房屋”科目,还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2006]31号)规定:
(1)土地征用收购补偿费用:即征用、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等。
(2)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包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绿化等)、场地平整等费用。
(3)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规划设计费、评估费、土地测绘费、公告费、公证费等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上述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测绘费,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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