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集团母公司,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建设资金由母公司提供,并按照母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利息向分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母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因此,母公司向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提供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申报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