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因旧城改造于2009年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了搬迁方案,并购置了土地进行重置,重置计划在2013年5月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2012年10月1日前购置的资产可从搬迁收入中支出。请问此规定的含义是,2012年10月1日购置的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支出?还是2012年10月1日以前进行搬迁执行老文件,2012年10月1日以后的搬迁执行新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贵公司的搬迁工作仍未完成,按照该文件规定,搬迁业务应全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