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会定期召开经销商年会,年会时会依据各位经销商的年度销售金额给予相应的实物奖励。请问: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2、上述情形是否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哪条规定?能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9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开年会,给予经销商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实物奖励,不符合文件*9条规定的免税规定,符合上述文件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奖励的对象是个体工商户,那么属于其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应由其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