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在2007年3月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一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款”,现设备使用监管期5年到期,需要向税务监管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第十七条规定,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在监管期满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就监管期满五年国产设备的核销情况进行专门报告,以确定监管期内未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
个别地区,如江苏省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完毕暂不办理退税,待五年监管期满,方可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