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12个月)。
假设某人既是个体户,又在一单位任职每月领取工资。在单位就工资收入缴纳工资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已经扣了3500元费用,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时,是否还能扣除3500元费用?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算。自己开个体户取得的所得,同时在另一单位任职取得工资。该两项所得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算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9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9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因个人所得税是分项税制,个人在其他企业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每月扣除3500元的费用。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个体户业主也准予扣除42000元/年的费用扣除,但在本企业取得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