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重置厂房和土地是否允许在搬迁补偿的专项款中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搬迁期间重置厂房和土地,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可作为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