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的行为中,有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的区分,这两者是如何界定?
例如我公司购买了一批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无偿赠送给有经济业务往来的相关业务人员。假定购入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应界定为个人消费?在购入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赠送时不再计提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交际应酬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