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江苏泰州(中国医药城)的一家企业,所有业务均在泰州。因为要在上海招聘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故在上海成立了分公司。该分公司基本没有经营,成立分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高层及技术人员的社保等问题。分公司发生的各项社保支出、房租、水电能否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打算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分公司只有社保费等各项支出而没有收入,必定形成亏损,最终汇总后就由总公司承担。这样处理是否有税收风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9条第(二)项“适用范围”均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上海分公司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内部二级分支机构,不涉及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海分公司发生的各项社保支出、房租、水电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总公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