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会议费的列支,能够取得会议费发票及完整保存了会议通知、签到、会议日程安排等所有手续。但会议日程安排中有一项就是参会人员“就餐”,这部分餐费能否作为会议费列支,还是必须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参照《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中可能会涉及到餐费。但用餐标准应符合经营常规,标准内的餐费可以凭证明材料一并作为会议费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