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与会计账面比较时,税法折旧测算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还是企业折旧年限大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时,税法折旧测算年限按企业折旧年限计算;企业折旧年限小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时,税法折旧测算年限按税法最低折旧年限计算?
2、如果税法折旧测算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可能存在以下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按税法折旧年限企业一项资产本年只能折旧3个月,而企业账面折旧年限本年能折旧12个月,税法折旧测算时是按3个月还是按12个月计算?还可能是按税法折旧年限一项资产已折旧完了,而企业账面还要折旧;或者是按税法折旧年限一项资产本年还要折旧,而企业账面已折旧完。
其次,如税法折旧测算年限低于企业账面折旧年限,以前年度折旧没有按税法折旧调减应税所得,而本年由于税法折旧月份数低于账面折旧月数形成的账面折旧金额大,是否需要调增应税所得?
3、税法折旧测算时,残值率能否设为0?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如何协调?总局解答: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处理:
一是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二是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在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内准予税前扣除。因此,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即为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
三是对企业按会计规定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如果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按会计处理的折旧额税前扣除。如:企业按8年对某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超过税法规定5年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以按会计核算8年计提的折旧额税前扣除。
问题1: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处理:一是企业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会计核算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可以按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计算并税前扣除;二是企业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应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并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2:税法规定的是最低折旧年限,因此,依据会计政策确定的折旧年限高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如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会计实际计提折旧年限为8年,会计上确定的8年符合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折旧年限是一致的,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计算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问题3: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二)》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处理时,残值率可以为0.